官員錯誤翻譯的賭博遠遠抵消了執行它們的優勢。”
本文為非 DUI 專業人士提供了 DUI 法規的總體概述,描述了 DUI 捕獲是如何發生的,並提供一般數據來幫助您注意客戶和其他人一次又一次提出的詢問:“這會是一個好主意嗎?假設我因酒駕而被攔下,讓我做出回應嗎?”
在任何情況下,請注意 DUI 有兩個基本部分;破敗的停職和騙子指控。
騙子指控
“DUI”是指“受到”酒類、毒品或PlugShare混合物影響的駕駛。625 ILCS 5/11-501。第一次 DUI 的處罰是 A 級犯罪行為,應判處長達 365 天的監禁和 2,500 美元的罰款。有四個基本的 DUI 組件:
o 駕駛或實際控制
任何車輛
o 州內任何地方
o 受酒精影響或可能處於鎮靜狀態。
我們應該分別看一下最初的三個組成部分。
“駕駛還是真正的實際控制。” “駕駛或實際控制”的表達意味著個人可能會得到 DUI,即使該人基本上是在打瞌睡或坐在左引擎車輛中。這再明顯不過了,例如,City of Naperville v Watson, 175 Ill 2d 399, 677 NE2d 955 (1997)。一個人是否處於真正的實際控制之中,是一個真理的問題。法院將重點轉移到所有權、主體是否有鑰匙、鑰匙是否處於啟動狀態、主體是否在駕駛船舶、該人是否聲稱擁有車輛、車輛在哪裡等因素上,決定真正的實際控制。顯然,例如 People v Brown, 175 Ill App 3d 676, 530 NE2d 74 (2d D 1998)。
此外,警方無需在這種心態下注意到該人,以證明該人處於“真正的實際控制”之下。間接證明,例如,作為主要個人在距離車輛一個街區的荒涼道路上漫步,足以佈置真正的實際控製或後期活動。個人訴瓊斯案,198 Ill App 3d 572, 555 NE2d 1143(3d D 1990)。
“任何車輛。” 在伊利諾伊州,車輛被描述為“任何個人或財產被或可能在道路上運輸或牽引的任何小工具,除了人力移動的小工具,僅用於固定鐵軌或鐵軌和雪地摩托。” 625 ILCS 5/1-217。
沿著這些思路,車輛、自行車、輕便摩托車以及令人驚訝的電動自行車都可以被視為車輛。事實上,事實上,即使是小馬也可能被視為交通工具。見 625 ILCS 5/11-206。
車輛無法操作的方式不是保障措施,除非它已獲得垃圾認可或屬於 625 ILCS 5/1-134.1 規定的垃圾車的含義。個人訴卡明斯案,176 Ill App 3d 293, 530 NE2d 672(3d D 1988)。
“該州的任何地方。” 這不是對 DUI 的騙子指控的警衛,即車輛不在高速公路上。(“然而,我在車棚裡被攔住了!”) People v Guynn, 33 Ill App 3d 736, 338 NE2d 239 (3d D 1975)。
破敗的暫停
在伊利諾伊州,如果司機因酒駕犯罪被捕,並且在呼氣/血液測試中得分為 0.08 或更高或在他們的框架中使用非法藥物,或者另一方面假設他們否認物質測試。625 ILCS 5/11-501.1。
在超過五年內未因酒駕被捕的司機如果未能通過測試,將面臨三個月的停賽,或者如果他們拒絕,將面臨六個月的停賽。625 ILCS 5/11-500;625 ILCS 5/6-208.1。通過一種或另一種方式,他們可以在停學的第 31 天申請工作或學校的困難許可證。625 ILCS 5/6-206.1。對於所有其他人,暫停的時間是失敗的一年,否認的三年。625 ILCS 5/6-208.1。他們沒有困難許可證。625 ILCS 5/6-206.1。
因此,一般來說,您的委託人在警察總部遇到困難;“我是做呼氣測試還是拒絕?”
在綜合測試之前獲得律師的權利。大多數 DUI 律師會建議客戶不要通過考試,除非他們確定無疑會通過考試。在任何情況下,在伊利諾伊州,個人在選擇是否接受測試之前都無權與律師交談。個人訴 Gaddi, 145 Ill App 3d 227, 494 NE2d 696(第一 D 1986)。
儘管如此,假設一名官員承擔了被告在測試前與律師交談的寶貴機會的費用,該人不能荒謬地阻礙該權利的活動。個人訴克恩案,182 Ill App 3d 414, 538 NE2d 184(3d D 1989)。此外,簡單強調與律師交談、保持獨處而不是逐步通過考試的狀態,並不包括出於暫停大綱目的而拒絕提交。ID。
常規 DUI 捕獲
常規 DUI 捕獲包括四個階段:(1)車輛移動,(2)個人接觸,(3)捕獲前篩選,以及(4)捕穫後處理。
車輛移動。在這個階段,這位官員正在冒充隨行的詢問:“我停車是個好主意嗎?”
通常,車輛可能會因任何違反街道原則的行為而被停車,例如不適當的路徑使用、超速,甚至是硬件違規。這很明顯,例如 People v Hood, 265 Ill App 3d 232, 638 NE2d 264 (fourth D 1994)。
儘管如此,警察可能不會僅僅依靠關於“醉酒駕駛”的未知提示來停車。例如,參見 People v Moraca, 124 Ill App 3d 561, 464 NE2d 312 (2d D 1984)。此外,過於悠閒地駕駛、在道路內蜿蜒曲折以及不常見(但合法)的行為並不能使停車合法化。高地公園市訴 Lee,291 Ill App 3d 48, 683 NE2d 962(2d D 1997);People v Dionesotes, 235 Ill App 3d 967, 603 NE2d 118 (2d D 1992);People v Manders, 317 Ill App 3d 337, 740 NE2d 64 (2d D 2000)。
不同類型的接觸包括出現在事故現場或發現駕駛員坐在駕駛座上。這兩個區域被視為局部區域照顧能力,沒有真正發生“停止”。參見 People v Murray, 137 Ill 2d 382, 560 NE2d 309 (1990)。
個別聯繫。停車後,官員會根據客觀事實來決定是否要求司機離開車輛。官員注意到酒的氣味、衣衫襤褸或可能有光澤的眼睛、口齒不清、弄錯許可證和其他醉酒的跡象。官員還將大致查明司機是否飲酒,假設是這種情況,會查出多少、何時、何地。該人還可能提出需要兩個不相關回答的詢問,例如,“您的車輛是哪一年的,今晚您要去哪裡?” 檢查駕駛員是否能夠適當地思考。
個人接觸階段的最後一部分可能是要求受試者說出一組字母,或者從 67 倒數到 43,以努力檢查精神弱點。
現在,可能會提到駕駛員離開車輛進行額外測試。
捕獲前篩選。捕獲前篩查包括大部分現場調節測試和多功能呼吸測試。在伊利諾伊州,現場適度測試和方便的呼氣測試是可自由決定的,司機因拒絕接受這些測試而毫髮無傷。
此外,在伊利諾伊州,除了均勻眼震(“HGN”)測試外,沒有先決條件是場平衡測試是實質性的或標準化的。參見 People v Bostelman, 325 Ill App 3d 22, 756 NE2d 953 (2d D 2001);人民訴巴斯勒案,193 Ill 2d 545, 740 NE2d 1 (2000)。
最著名的現場測試是“單腿站立”、“步行和轉身”和 HGN 測試。這三項測試的來源是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(NHTSA) 推進的標準化現場緩和測試,該測試是在 1980 年代中期制定和批准的。
在伊利諾伊州進行的“單腿站立”測試的變體大體上仍然要求個人一隻腳保持在空中,另一隻腳抬起不少於 30 秒。
法庭上關於個人是否完成或完成了這項評估的聲明經常因警察部門,甚至是具體官員對測試的監管而有所不同。這些測試的合法性,如果沒有按照 NHTSA 指導方針進行指導,則從未被闡明。
“伊利諾伊州的現場約束測試可能會被拒絕而不受懲罰,
- Post author:aka
- Post published:22 10 月,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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